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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亡抚恤金分配作出的遗嘱是否有效

  【案情】  冯某生前系军队退休干部,蔡某与冯某于1956年组成家庭生活,婚后生育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其中冯某甲、冯某丙已独立成家生活,冯某乙为一级听力、语言残疾人。2008年8月16日,蔡某与冯某离婚

  【案情】

  冯某生前系军队退休干部,蔡某与冯某于1956年组成家庭生活,婚后生育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其中冯某甲、冯某丙已独立成家生活,冯某乙为一级听力、语言残疾人。2008年8月16日,蔡某与冯某离婚,由冯某每月给付蔡某扶养费500元和给付冯某乙抚养费500元,蔡某的扶养费和冯某乙的抚养费由县某局从冯某的工资中扣来转存入蔡某的账户。2008年9月18日,冯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冯某生前留下遗嘱,写明自己死后单位所发放的死亡抚恤金由周某享有,且在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了公证。2018年1月23日,冯某因病去世,单位按国家相关政策计算冯某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245592元。后冯某甲等人去冯某生前单位领取该款的过程中被告知冯某生前已经以遗嘱的形式将该款分配给了周某,并在公证处作了公证。工作人员的话犹如晴天霹雳,几个子女万万没有想到,这么大一笔钱,父亲没有留给他们一分,却全部给了一起生活不到十年的再婚妻子。最后,在他人建议下冯某甲等人将周某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冯某生前对死亡抚恤金所作的且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有效?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次性抚恤金系因死者死亡,给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冯某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对该笔一次性抚恤金所作的处理,系无权处分行为,遗嘱虽然经过公证部门公证,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中的该处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冯某因病死亡,按国家政策,支付的一次性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应由死者生前供养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合理分割。最后,综合子女是否有生活来源、与冯某的生活紧密程度等对该款分配作出了判决。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死亡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者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遗嘱是否排除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子女对抚恤金的请求权。亲属如对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共有物分割纠纷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至于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则需在庭审中综合共有人是否有生活来源、与死者生前的亲疏程度及所尽抚养义务等进行考虑。 

资讯标签:抚恤金 遗嘱

 责任编辑: 韩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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