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辩称,金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的风险具有认知能力,其伤情系陈旧伤,本次溺水只是诱发性原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旅行社赔偿金某损失2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金某因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游泳项目溺水,诱发加重了自身疾病造成伤残。旅行社未举证证明其告知金某游泳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危险,亦未举证证明金某游泳的海边配备专业的救助人员和救助设施。因此,旅行社未履行说明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法官同时指出,金某未如实向旅行社告知个人健康信息,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下海游泳行为的危险性有合理认知。因此,金某也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应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各自违约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旅行社对金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旅行社赔偿金某27万余元。
(法制日报记者:徐伟 通讯员:吴克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