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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制定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26号),积极推进我市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家、省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建立健全我市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二、实施步骤

  (一)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

  (一)参保隶属关系划分建筑施工企业以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属于市属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于县区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以建筑工程项目方式参保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主要是指按职工工资比例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对确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项目直接使用(聘用)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派遣单位使用的各类人员(包括农民工)按建筑工程项目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计缴方式和费率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项目,缴费基数暂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之和)的15%确定(今后每年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及时对缴费基数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筑业基准费率(二类1%),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先按照新开工项目计费办法计算,以其为基数,除以项目合同工期总天数(包括承建部门批准延长建筑工程期限天数),再乘以项目剩余工期天数的方式确定。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以建筑工程项目方式参保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截止之日(包括住建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建筑工程期限,且在参保工伤经办机构备案的天数)止。

  (五)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建立动态实名制报备制度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内全部参建职工(包含参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参建人员,不包含已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筑工程企业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工(主要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账户、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劳动用工情况等)后,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单(职工花名册),参保人员名单具体项目和格式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要求统一制定。工伤保险关系自建筑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生效。建筑工程项目使用的职工发生变动时,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10日内向所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增减名单。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新增人员发生工伤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的5日内,报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由于工伤认定时效性强,为便于社会化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也可委托大同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备案、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申报等手续。

  (六)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工伤待遇

  1、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建设工程项目参保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项目总承包单位在职工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根据工伤认定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同时应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工程项目用工实名报备证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职工伤害发生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发生工伤时所属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结合建筑业从业人员特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建筑工程项目参建职工,按照国家、省、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及时规范组织鉴定。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探索劳动能力鉴定简易程序和绿色通道制度。

  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在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的5~10级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以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待遇为基数计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有效工资发放票据作为基数计发;确实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也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四部委、省四部门和市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摸清本区域内建筑业基本现状和参保缴费情况,细化实施方案,按照省市任务完成时间节点,积极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招用的职工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调查核实,依法纠正和查处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应及时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瞒报工资总额时,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本方案从下发之日起实施,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24日

资讯标签:大同市 建筑业 方案

 责任编辑: 贺筱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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