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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公告

  按照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由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实行一审案件相对交叉管辖。大同、朔州、忻州三个中级法院相互交叉,大同中院管辖原由忻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朔州中院管辖原由大同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忻州中院管辖原由朔州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太原、晋中、阳泉、吕梁四个中院相互交叉,太原中院管辖省政府和省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以及原由阳泉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中中院管辖原由吕梁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吕梁中院管辖原由晋中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阳泉中院管辖太原市政府以及太原市各县区(市)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临汾、运城中院相互交叉,临汾中院管辖原由运城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运城中院管辖原由临汾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长治、晋城中院相互交叉,长治中院管辖原由晋城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晋城中院管辖原由长治中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全省各中院生效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再审申请和申诉案件。
  三、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在大同、阳泉、长治、运城、吕梁五个中级法院司法管辖区内,仍按省高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管辖范围不变;在太原、朔州、忻州、晋中、临汾、晋城六个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管辖区内,各中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二至三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后,管辖原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同时协助集中管辖法院办理有关委托事项。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资讯标签:山西省 跨行政区域 管辖 行政案件

 责任编辑: 侯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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