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于:新鸣网 > 私人顾问 > 文章正文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99度社区 24小时新闻热线:18803523159

当事人聘请律师存在的误区

律师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加诉讼,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喜欢全面赞同自己观点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与律师交谈时,容不得律师指出其认识上的错误,总喜欢附和自己观点的律师。一见律师与自己观点不一致,不是怀疑律师的法学水平就是怀疑律师偏袒对方,倒是一味附和当事人,顺着他们的意愿的律师能博得他们好感。仔细想一下,如果当事人知晓法律,就没有必要咨询律师,之所以咨询律师,肯定是觉得自己需要律师的指点。一方面想得到律师的指点,一方面又不肯正确对待律师的不同声音,这不是自寻烦恼么?

    2、非包打赢官司的律师不聘

    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评估支出成本与获得的收益,因此最爱问“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答复“能”就聘,“不能”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谨慎的律师都不会轻易得出“稳赢”或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活动需要依靠证据来还原已经发生的事实、说明正在发生的事实并阐明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因此,律师最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初步判断形势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执业纪律,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3、看“工龄”请律师

    民间有个不成文的习惯,很多职业似乎都是越老越吃香。实际上,律师工作的特殊性要求律师既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又要有充沛的精力,还要时刻把握法治动向。在不断勤奋好学的前提下,律师才有越老越吃香的可能。律师的经验是否丰富,最重要的考察指标不是从业时间,而是办案经历。法律方面的经验并不都是有用的东西,一个不求上进、得过且过的老律师,虽然“工龄”不短,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一块老而不辣的姜。

    4、过分看重律师的穿着打扮

    有些当事人以为穿着一丝不苟、一身时髦行头的律师一定是值得信赖的律师,却不知道,有些表面光鲜的律师,代理词、辩护词写得多么杂乱无章。穿着打扮属于个人爱好,只要不有碍观瞻,穿休闲一点也好,穿正装打领带也好,都没有什么值得过多关注的。“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律师也是有的,当然,我们也不可能指望浑身汗臭的律师有多么高的水平,凡事,过犹不及。

    5、非知名律师不聘

    一些当事人受各种媒体宣传的影响,无论遇到什么纠纷,一律要聘请知名律师。事实上,律师出名仅仅意味着他被众人知晓,其擅长的业务领域、办案的水平并不会因为出名而发生质变。大多数案件,不必非要聘请知名律师,而要寻找真正擅长这个领域、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必承担昂贵的律师费用。

    6、喜欢敢于在法庭上叫板的律师

    有些律师喜欢在法庭上不切实际地慷慨陈词,更有律师喜欢顶撞法官,显得自己对这案件十分上心,由此也便博得了某些当事人的赞赏。岂不知,这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一个不单不能博得法官好感反而惹法官生厌的律师,纵使当时侥幸成功,但他牺牲的是下一个当事人的利益,这样的律师,你知道他以前得罪过哪位法官?

    7、喜欢收费低的律师

    有些当事人最关心的不是律师的水平,而是收费的高低,口中还念念有词,“我咨询好多律师了,他们说代理费没有这么高”,当事人他们知道五星级的酒店和三星级的酒店服务和收费不一样,却对律师费如此斤斤计较,实在是难以理解。 

    8、以为需要给律师送礼

    有不少当事人,要么请客,要么送东西,还不停地叮嘱,“你多费心啊”,他们不知道,绝大多数律师接手案子以后会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力以赴做好案子的,仿佛律师不得点额外的好处不肯用心做案子一样。律师在目前的执业环境下,其境况其实和商人没有多大区别,也是要讲究信誉的,案子做输了,律师和当事人两败俱伤,成功了,一荣俱荣。我相信没有人会聘请老是输案子的律师的,明白了这道理,就别再犯糊涂给律师送礼了。

    9、以为律师应该随传随到或者应该在办公室等候自己随时拜访

    有这样的当事人,事先不预约,忽然赶到办公室找律师,恰巧律师不在,便不高兴了,“你这么忙啊,不会没有时间顾及我们的案子吧”。这样的当事人实在不了解律师的工作,他们以为律师接受案子以后便只能专心办这一件案子,不能再忙别的,他们不知道律师也要生存,如果律师只做一件案子,除非案子标的额相当大,否则律师会饿死的。

    10、以为“有理”一定能“走遍天下”

    有许多这样的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却用“天地良心”之类的誓言向律师表白自己的言之有据。他们以为法官会象神明一样查明一切真相,当你告诉他们根据证据规则必须提供证据时,他们又说可以叫法官去调查,他们不知道也不理解诉讼制度设定的一些举证规则。现行诉讼制度下,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基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合乎规则的证据支持,法官也爱莫能助。



资讯标签:聘请律师 当事人 误区

 责任编辑: 张海清

上一篇:同样是维权,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下一篇:工伤以及申请工伤认定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晋公网安备 14020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