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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锤定音:合伙投资风险共担,单方鉴定报告难撼生效判决

(2024)最高法民申5214号民事裁定书,再次为赵女士和马女士的合伙投资纠纷划上了句号。

“清算前置、风险共担”   焦点回溯:3270万款项性质成争议核心
  1、3270万元资金性质:马某某支付给项目合作方贺某某的款项系个人借款还是项目支出?
  3、证据效力:再审阶段单方委托的鉴证报告能否推翻生效判决?
  1、合伙关系定性,风险自担是前提
  2、3270万元属于项目支出,职务行为外观优先
  3、单方鉴证报告不具证据能力
  律师观点:程序正义击碎证据漏洞
  “最高法的裁定重申了合伙纠纷的两大铁律:一是商业风险不可转嫁,二是证据规则不容规避。对方试图用‘无根之证’否定生效判决,但缺乏原始凭证的鉴证报告如同空中楼阁,终被程序正义击碎。”
  1、协议性质要明确:投资前须书面约定法律关系(合伙/合作),避免性质模糊引发纠纷;
  3、退出路径要合法:合伙退出应以清算为前提,直接索回投资款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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