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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偷录偷拍”能作为证据吗?

【编者按】:  证据:是经过证明过程后,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证据。根据2013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

【编者按】:
  证据:是经过证明过程后,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即证据。根据2013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可见,要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取证就必须合法。民事诉讼中,有很多的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常常因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比如:“违宪”证据、暴力取证、私自安装qie听器材取证等等。
  那么,偷录偷拍取得证据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呢?

【解析】:
  民事诉讼活动中偷录偷拍的证明材料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之规定:非法证据包括二类:一是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所取得的证据;二是采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方法或者擅自将qie听器安装到他人住所进行qie听)所获取的证据。因此,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证明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定》第70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观点】:
最高法院作出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不侵犯他人隐私也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偷录偷拍作为一种新的取证方式,笔者认为当事人使用的有关设备必须是法律明确允许公民个人购买的那些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电话等,不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或者使用的以及只有法定部门才能使用的特殊监听器材。(文/许小军)

资讯标签:民事诉讼 偷录 偷拍

 责任编辑: 张纲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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