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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决定扩大贿赂犯罪对象 暂未纳入性贿赂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决定》摘要

  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决定提出,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实践中有财产性利益无法用金钱计算

  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为将贿赂对象限定为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比如送官员出国旅游等行为难以界定为贿赂。

  昨天,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对南都记者表示,财产性利益和财物还是有一些差别。比如花几万元钱请官员到国外旅游,跟直接送几万元钱就有差异,对这种情形能否认为是行贿受贿,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有争议。

  2007年,两高在有关商业贿赂的司法解释中,将作为商业贿赂的财物扩大解释为包含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但刘明祥表示,实践当中还有一些不能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比如一个老板将宝马车“借”给官员的家属开,平时的汽油等费用也是官员家属支付,这就难以界定为可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而司法解释之所以限定为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就是因为刑法明文规定贿赂对象只能是财物,并且是根据收受财物的数额多少来确定处罚轻重的。司法解释只能作一些扩大性的解释,如果将不能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也视为贿赂对象的“财物”,那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是不被允许的。
       
       中国现阶段纳入“性贿赂”还有困难


        南都记者注意到,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到的贿赂对象是不正当的好处,不正当的好处的范围要比财物、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都要大,一些学者也曾建议我国将贿赂对象拓展为“不正当的好处”。刘明祥说,“不正当的好处”的范围确实更大,可以将安排子女入学、到高档场所消费等包括进去,在有的国家甚至将提供性服务也包括了进去。但是法律的发展需要跟国情符合,中国是人情社会,法制还不是特别健全或完善,朋友之间互相帮忙也是社会上的普遍现象,如果将请客吃饭、互相帮忙等也纳入受贿范围,就不太容易区分罪与非罪,打击面就过宽,人们也不太容易理解。

  一些贪腐官员经常有情妇,并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对于性贿赂,刘明祥说,有国家将性贿赂当作受贿处理,但是中国现阶段将其纳入受贿范围还有困难,一是性贿赂与不正当关系如何区分是个难题,一些女性与官员发生性关系可能还有情感的因素,二是中国长期以来是以收受财物的数额多少来定罪量刑,对性贿赂按什么标准来量刑也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

  刘明祥表示,今后随着反腐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法治水准的不断提高,扩大贿赂对象范围可能是一种趋势。刘明祥建议,最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将贿赂对象扩大到财产性利益,从而将不易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也纳入受贿罪的打击范围。 

资讯标签:决定 性贿赂

 责任编辑: 杨林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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