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于:新鸣网 > 法治聚焦 > 文章正文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99度社区 24小时新闻热线:18803523159

浑源县国土局被索赔9000余万元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的当下,个别政府行政部门不守合同、不讲信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出让宗地 浑源县国土局被索赔9000余万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出让宗地在交付期限内仍未拆迁完毕、未达到净地交付条件

  在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依法行政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的当下,个别政府行政部门不守合同、不讲信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10月29日,记者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特殊之处不仅在于诉讼标的巨大——93708846.2元,还在于被告的身份——浑源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是大同市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今年2月26日,鸿飞公司通过竞价,依法取得浑源县国土局挂牌出让的该县线材厂和铅网厂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该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定金和出让金共计6928万元。
  就在鸿飞公司的一众合伙人准备大干一场时,浑源县国土局却未按合同约定在3月14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鸿飞公司,也未依约对土地上的建筑垃圾、房屋等进行清理、拆迁,土地达不到“七通一平”的净地条件。“七通一平”,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暖气、通天然气或煤气,以及场地平整。
  工程迟迟不能开工,眼看前期投资打了水漂,损失越来越大。鸿飞公司无奈之下将浑源县国土局起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鸿飞公司的代理律师——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主任蘧焕政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同时,依照原、被告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出让土地”,以及合同中的另一约定:“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返还双倍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因此,蘧焕政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合同应依法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已经交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93708846.2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浑源县国土局的代理律师付雁生则认为,其有证据表明,浑源县国土局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已经使出让宗地具备交付条件,并已在网上交付完成,因而,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也不会赔偿原告损失费。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时候,才算根本违约,才能撤销合同。事实上,双方所签合同以开发住宅和商业用地为目的,这一点完全可以实现,是开发商不愿主动向浑源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证,造成了交地延误。“‘七通一平’,是一个国家要求,在北京都很难实现,在浑源县更不可能。”
  原告的另一位代理律师韩生斌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网上交付土地的方式,被告应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或通常惯例所使用的交付方式交付土地。被告违约的事实证据充分,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因而,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11月12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拒绝就此案的进展情况接受记者采访。鸿飞公司负责人说,法院仍在积极做双方的工作,希望尽快达成调解协议。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本报记者 苏鑫波

来源:三晋都市报

资讯标签:浑源县 国土局 向吉 律师 事务所

 责任编辑: xmfl

上一篇:保障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

下一篇:最高检:制售儿童孕产妇假药将从重处罚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晋公网安备 140200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