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了《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我厅备案。
附件: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日
附件
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二章
第六条
第七条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五章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差旅费开支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情况;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