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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将于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将于5月1日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全文及答记者问见三版)。

  《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除了明确宣示人民法院要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之外,还在几个具体的程序方面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要求对于起诉一律接收起诉状,对于能够当场登记立案的要作出当场的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也应当在7日之内作出判断。7日内仍然不能判断的,也应当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

  《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作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第一项规定在行政机关承担广泛、繁重的行政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更易于真正得到落实,第二项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出庭应诉,能够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行政诉讼当中的作用。

  对于行政诉讼法新引入的行政协议诉讼,《解释》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对行政协议进行了界定,规定了行政协议诉讼的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明确了审查行政协议的法律依据,细化了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方式。

  关于一并审理民事争议,《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但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准许一并审理。

  关于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解释》强调,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了《解释》的有关情况和起草背景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据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行政诉讼法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解释》起草工作遵循了依法解释、突出重点、可行实用三个原则,正确处理了加强诉权保护与尊重诉讼规律、强化司法的能动积极作用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理分工等重大关系。(记者安克明)

资讯标签:最高法院 行政诉讼法 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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