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公司收到了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裁定撤销怀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这是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怀安县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2014)安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应依法予以撤销,提起上诉后得到的一次司法公正。
2015年1月23日,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由赵进宏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了怀安宏升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安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判决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败诉。
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觉得很冤枉,认为此判决显失公平,遂前往其法律顾问单位——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征求法律意见。向吉律所的副主任张纲举在认真听取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详实陈述并查阅该案相关的诉讼材料后,指出怀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由审判员一个人既当审判员又当书记员是错误的,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建议应依法提起上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6月2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怀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发回怀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40元,退还上诉人大同市华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