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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破裤门”:还有一个问题你们没注意到!

  最近,微信上沸沸扬扬的律师破裤门事件着实吸引了不少眼球。新闻报道称:6月3日,广西律师吴良述为其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出门时已呈‘半裸’状,一条裤腿被撕开,衬衫也

  最近,微信上沸沸扬扬的“律师破裤门”事件着实吸引了不少眼球。新闻报道称:“6月3日,广西律师吴良述为其代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出门时已呈‘半裸’状,一条裤腿被撕开,衬衫也敞着怀。”

  对于事件本身的实际情况,本文不作评说,因为有相关的调查组在调查,以他们公布的结论为准。

  我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是,律师能否在法院录像的法律依据的公开问题,说起来有点拗口。

律师破裤门

律师破裤门

  有观点认为,法院禁止律师拍照是有依据的。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这个文号为法[2014]347号的意见有这样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允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予以训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这个规定法院工作人员是否知道呢?

  网上关于此事件的相关描述中说到“该法警觉得我作为律师,还是要有些依据来对付我,于是就命令其他法警上楼找法律依据。大约一个小时后,法警拿着一本红色的书籍下来给我看,我一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176条的规定”。(无法确认此描述的真实性及是否为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如果此说属实的话,说明相关工作人员也不知道此规定。

  那么,作为普通公民是否可以查找到此法条呢?

  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以及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等,笔者都没有查找到此文件。根据图片上显示的时间,此文件是2014年12月26日发布的。微信上有此文件的图片,都是“破裤门”发生后才发布的。

  那么,是不是此文件是保密文件呢?

  根据保密文件发布的要求,必须要注明密级,而目前网上流传的图片上无密级标识(我们无法核实此图片的真实性及是否原样),据此推测应是非保密文件。

  作为一个规范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文件,因为不仅仅涉及到法院,还涉及到当事人,如果只在法院内部掌握,显然无法说服要求当事人遵守,因为当事人根本就不知道此规定。

  其实,我们加入WTO后,法律文件公开就是应有之义了。但是,目前仍然有不少的文件,是搜索不到的。是因为相关人员工作繁忙无暇公开,还是因为不属于于公开的范围,笔者不得而知。比如,最近网上说的,党员交通违法的,相关信息要抄送纪委了,文件依据是《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可是,我们也未搜索此文件的全文。

  其实,找不到的文件多着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等等,也许你会说,某些网站可以找到内容,但我要说的是,在制定机关的官方网站找不到,也就不知道网上内容的真假,因为网上不靠谱的法条也不少

  不公开的法律规范,怎么要求去遵守,请你告诉我。

资讯标签:律师 问题

 责任编辑: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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