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法院一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审委会做出不准予的决定,该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2、甲与乙因收养关系问题发生纠纷,两人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甲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委员会审理。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1、答: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所以只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才由审委会决定。
2、答:错误。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本案中就收养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法院应当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
2、甲与乙因收养关系问题发生纠纷,两人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甲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仲裁委员会审理。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1、答: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所以只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才由审委会决定。
2、答:错误。仲裁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本案中就收养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法院应当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