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案件,陪审员王某参加了案件的合议庭,该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2、甲与乙是夫妻,二人婚后因感情破裂,甲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乙申请不公开审理,甲申请公开审理,法院最终公开审理,法院的做法对吗?
1、答: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审理。特别程序中,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2、答:正确。离婚案件属于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但法院并不必然决定不公开审理,而是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可以公开审理。因此,本案法院的做法正确。
1、答: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别程序由审判员审理。特别程序中,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2、答:正确。离婚案件属于经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即可,但法院并不必然决定不公开审理,而是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可以公开审理。因此,本案法院的做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