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借款纠纷,甲起诉乙之前,乙有毁灭证据的行为,甲在诉前向乙所在地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甲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15日后,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法院的做法对吗?
2、甲乙合同纠纷案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上诉人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二审法院应当怎么做?
1、答: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可知,应当是30日后解除保全措施。
2、答:二审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因为二审法院的调解结果除解决纠纷外,还具有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效力发生影响的功能。《民诉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