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的污水流入乙的鱼塘,导致鱼虾大量死亡,乙因此损失5万元,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企业赔偿。本案中甲企业对那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甲企业应当对鱼虾死亡是否为其污水所致以及是否具有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还款100万元。诉讼中,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一处价值110万元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一审法院查明,乙公司在向丙银行贷款时已将该房产抵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法院可以对该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但丙银行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