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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成消费纠纷诉讼主要发起人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一年多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4年度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及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一年多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4年度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典型案例及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通过对过去两年全市法院一审审理的消费类案件调研分析发现,此类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一些基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翻番甚至成多倍增长。”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助理赵海生介绍,此类案件也显现出一些新特征和新问题,最为突出的是知假买假者成为消费纠纷诉讼的主要发动者。

  近半案件因赔偿问题引发

  2014年,苏州全市基层法院共受理民事类消费纠纷案件499件,比2013年上涨226件,同比涨幅82.8%;2014年,苏州市中院受理的二审消费类纠纷案件总数为16件,而这一数字在2013年仅为1件。在近一年时间里,苏州市个别基层法院受理的消费类案件数翻了接近一番,有的甚至成多倍增加。

  “从消费者受侵害的具体权益类型上看,消费者依据新消法第十一条享有的获得赔偿权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一类权益。”赵海生说,根据统计,过去两年,苏州全市法院一审审理的消费类案件中,因消费者获得赔偿权受侵害而引发的案件占45.4%。其次为侵害消费者人身安全权的案件,占比37.4%。再次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件,占比9.1%。

  “从消费样态上看,一些新型消费形式也逐渐成为消费类纠纷的触发领域。此次调研就过去两年全市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及网络购物、快递服务、银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汽车购买及服务、餐饮消费等新型消费类案件进行了统计。”赵海生说,统计结果显示网络购物、快递服务、电信服务、汽车购买及服务、餐饮服务领域数量较多,其中以网络购物为甚,占到两年来消费类案件总数的14.1%。快递、电信服务次之,分别占比11.0%和9.9%。

  98%案件为知假买假者起诉

  苏州市中院调研显示,新消法实施一年多来,知假买假者发动的案件明显增多。在苏州工业园区,几乎所有大型商业体均被牵入知假买假者起诉的消费类案件。2014年,苏州园区法院共受理知假买假者起诉的消费类案件共71件,数量较之往年翻了一番。与之类似,在张家港,一年来98%的消费纠纷案件为知假买假者提起诉讼。

  “在这些案件中,起诉者对自己知假买假者的身份并不避讳。”赵海生说,在具体起诉方式上,出于最大限度获得赔偿利益的目的,知假买假者对价格较低的商品越来越多地采取分次购买、分别要求最低惩罚性赔偿的方式以增加收益。

  从被诉主体看,苏州市中院调研发现,消费案件的被告越来越集中于有较强履行能力的大型商户。在苏州市姑苏区及园区,很多知名商场、大型超市均有涉及,这与知假买假者期望通过索赔获益的诉讼出发点有关。此外,同一被告常因同类标的被不同原告起诉。

  如在姑苏区法院审理的消费类案件中,有6起案件的涉案被告是苏州某丝绸有限公司,不同原告购买衣服后以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将其起诉;苏州市区某大型超市等也因出售过期商品等问题被不同原告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食品类消费纠纷占比高

  苏州市中院调研发现,在涉消费类案件的商品中,食品占比相对较高。苏州市吴中区法院统计发现,该区涉食品的消费类诉讼占到全部消费类案件的87%,此类纠纷多因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虚假宣称、标注营养含量或未按规定标注警示语等问题引致。张家港法院统计发现,该院受理的消费类案件90%以上涉及食品,如雪菊、茶叶、沙琪玛、红枣及各类保健营养品。

  “一些涉案消费者认为,选择食品领域进行诉讼维权,容易引起公众共鸣,并形成舆论阵营,给经营者构成压力。”赵海生说。

  苏州市中院还发现,诉讼双方焦点主要集中于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及案件涉诉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尤其是是否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通过质疑原告消费者身份进行抗辩,认为原告多次或一次购买超出正常消费所需的商品量,不符合消费者的认定标准。

  “就商品质量问题本身,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判定标准的认识分歧明显,尤其是涉食品案件,商家往往抗辩其所售食品仅有形式上的瑕疵(如包装、标签),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消费者一方则坚称形式标准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组成部分。”赵海生说。

  诉讼向刑事行政领域扩展

  据赵海生介绍,在消费类案件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等问题都有可能涉及大量专业内容,证明难度较大,对评估、鉴定依赖较强。一旦启动鉴定程序,案件审理周期就会自然拉长。

  “统计发现,以调解撤诉化解争议的方式常同时受到原被告双方的青睐,这是由大多数消费类案件的特点决定的。”赵海生说,这些案件的证据材料相对简单,易于收集,诉讼金额通常也不大。作为被告的经营者,出于对商誉的保护以及对诉累(尤其是对于网店经营者来说)的担心,也倾向以调解结案。另外,在知假买假者启动的案件中,打假人员更加重视索赔的效率,因而调解或撤诉方式更符合他们的需要。

  赵海生说,也有一些案件反映出截然不同的情况。一些消费者基于等价交换的意识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必须使自己满意,期望值较高。这些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消费者坚信可以胜诉,加之在诉讼中又常常出现高昂的鉴定成本,因此对一纸判决更加执着。而一些经营者出于对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信心,不同意调解,造成一些案件调解结案率极低。

  苏州市中院调研显示,一些消费者或知假买假者因认为工商质检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将其诉至法院。同时,随着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惩治力度加大,消费类刑事案件也出现增多的情况。消费类诉讼已从原有的民事诉讼为主向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延伸。(记者马超 通讯员宋华俊)

资讯标签:发起人 纠纷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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