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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妇不堪家暴雇凶杀夫 被“杀手”诈骗近3万

  2014年10月9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有期徒刑4年。对此,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充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  因为家庭琐事,80后少妇罗某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丈夫多次

  2014年10月9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罗某有期徒刑4年。对此,罗某不服,提起上诉。南充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 

  因为家庭琐事,“80后”少妇罗某经常与丈夫发生争吵,丈夫多次动手打她。不堪忍受的罗某竟在网上“雇凶杀夫”。但是,这名“杀手”不仅未帮罗某,反而骗取罗某2.97万元。

  嘉陵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罗某“雇凶杀夫”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其雇请的杀手系诈骗钱财,而未杀害罗某的丈夫,罗某系犯罪未遂,加之有投案自首情节,该院一审判处罗某有期徒刑4年。罗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罗某的丈夫赵某当庭对罗某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因与丈夫赵某关系不睦,遂产生寻找杀手将赵某杀死的想法,并通过互联网雇请他人帮助杀人,同时,向对方支付了定金,提供了相关信息。当对方告知其已将赵某杀害后,罗某支付了剩余的酬金,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考虑到罗某虽实施了一系列的行为,但其犯罪形态发展具有一定从属性,其所雇之“凶”并未接近犯罪对象,未对直接犯罪客体造成威胁。因此,罗某的行为实际上一直停留在为杀人制造条件的雇凶阶段,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再向前继续发展,未进入实际着手实行犯罪的阶段。

  为此,南充中院鉴于罗某有自首、犯罪预备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

资讯标签:少妇 杀手

 责任编辑: 闫海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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