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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掉“国家不赔偿法”的帽子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作法院工作报告。他在回顾2014年工作成绩时,特别强调了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方面的成绩,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推动建立国家赔偿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作法院工作报告。他在回顾2014年工作成绩时,特别强调了加强国家赔偿工作方面的成绩,主要是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推动建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有效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他透露,全国各级法院审结国家赔偿案件2708件,决定赔偿金额1.1亿元。

应该说,2014年是查处冤假错案力度最大的年份,国家赔偿自然较以往要多,力度也提高不少,但由于《国家赔偿法》本身规定的赔偿范围有限,民间有“国家不赔偿法”的讽喻,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做了些改进工作,主要在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上完善不少,但进步还很有限,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周强所说的“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7月底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规范确实对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条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意见》出台前全国的国家赔偿比较混乱。

《意见》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有三:一是依法赔偿原则;二是综合裁量原则;三是合理平衡原则。《意见》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条件为一个前提条件和三个具体条件。一个前提条件是公民的人身权遭到侵犯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公民财产权益即使遭受再大的侵犯,也不存在精神赔偿问题。三个具体条件,一是刑事司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侵权行为,合法行为不存在精神赔偿;二是致人精神损害,无损害即无赔偿;三是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事实及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范,即应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违法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罪名刑罚轻重、纠错环节及过程、请求人住所地平均生活水平、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更对精神赔偿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作了明确规范,即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高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举个例子。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于去年底作出,赔偿金共计205万余元,其中向呼格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法律规定这两项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2013年的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2379元,乘于20即是);支付呼格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2013年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00.69元,限制一日赔偿一日,200.69元乘于60即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若依《规定》的要求,精神赔偿赔偿最高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呼格案的精神赔偿最高不应超过(1047580元+12041.40元)×30%即31.8万元,呼格案的实际赔偿额超过了该标准的3倍多。考虑到2005年真凶即出现,呼格父母明知儿子冤枉百般申诉得不到赔偿所遭受的精神折磨,这100万元的精神赔偿又哪里多。因此,《规定》关于精神赔偿的上限确实过于保守了。著名的4次判死、错关8年的念斌案获赔总计113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主张1000万元,实赔为55万元(该数字还是略有突破的)同当事人的心理期待之差距实在太大了。因此,呼格案突破的好,但也只有个案的意义,最高法院应通过大大提高精神赔偿上限标准,才真正具有普遍意义。

在侵犯公民财产的国家赔偿上,还有很大的制度提升空间,例如念斌案的申诉,当事人家属搭进去的财产即有上百万元,这些都不赔就很不合理,最高法在完善相关规范上还可以有大的作为,只有有了大的作为,工作报告才能真正“写好”。

至于报告中提出的“推动国家赔偿联动机制”,还只在“推”的过程中,全国真正“动”起来的面积还不大。广西在推动工作开展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广西梧州市去年7月还召开国家赔偿联动机制第一次联席会议,市委政法委、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法制办、人社局、梧州监狱等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签了《梧州市国家赔偿联动机制工作规则》和《梧州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从参加的机构之众来看,国家赔偿联动机制实际就是调动、协调一切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机构之力量,尽快、依法、合理地解决对公民予以国家赔偿的事宜,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也期待最高院能拿出这方面的全国规范,使国家赔偿机制更加完善。且看明年的报告在这方面又如何表述。(文/刘昌松 凤凰网特约评论员)

资讯标签:赔偿法 帽子 国家

 责任编辑: 闫海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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