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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中办、国办又于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

  确保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中办、国办又于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是自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首个印发的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应记者要求,就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部署情况进行了介绍。

  最高检认真贯彻中央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四中全会“顶层设计”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总体部署,描绘了宏伟蓝图。最高检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总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中、四中全会改革举措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的重要指示,对2014年6月印发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制定工作方案,把42项改革任务细化为91项改革举措,明确了各项改革举措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四中全会“顶层设计”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修订后的检察改革规划和工作方案已于今年2月印发实施。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告诉记者,最高检始终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工作。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最高检根据中央分工方案,进一步加大了深化改革的力度。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成立四项改革任务研究小组,重点针对跨区划检察院改革、行政违法监督制度、行政强制措施司法监督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中央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统筹组织,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召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检察院座谈会,并不定期听取部分省级检察院关于改革试点工作的专题汇报,加强具体指导,积极配合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4项改革试点工作。三是加快推进改革进程。今年以来,最高检已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1月6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1月29日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2月15日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3月6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3月7日与司法部联合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四是加强改革督察。最高检司改办注重发挥组织协调和沟通督促作用,专门建立改革任务督办制度,具体项目督办责任落实到人,建立督办台账,对具体改革举措的进展情况逐月进行督办,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

  在谈到2015年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时,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说,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今年中央先后确定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最高检将在抓好已出台改革措施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继续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一是全力推进中央确定由最高检牵头的5项重点改革任务,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意见,制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指导意见,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国家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是深入推进中央政法委部署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继续推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是健全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推动反腐败法律制度建设,加强查办职务犯罪规范化建设,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建设。四是统筹推进检察改革规划确定的其他改革任务,主要涉及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六方面内容。最高检将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突出重点、攻坚克难,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深入贯彻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在谈到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时,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说,司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实行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自身监督、强化检察队伍建设、解决检察环节司法不公问题的必然要求,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据介绍,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积极探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取得初步成效。一是研究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出台在司法办案活动中防止说情干扰、规范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行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等规定,把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深入推进。二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并认真贯彻审议意见,针对检察机关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把检察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到实处。三是落实“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组织17个市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度,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四是对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的“广东徐辉故意杀人案”“海南黄家光故意杀人案”“内蒙古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强奸杀人案”“河北王玉雷故意杀人案”等冤错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纠错,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五是健全完善司法办案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配合中央政法委积极开展制定《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调研论证工作,制定检察机关实施办法。六是以零容忍的态度直面自身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做到有案必办、有腐必惩。敢于亮丑,主动向社会公布29起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介绍说,最高检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制度,研究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堵塞利用检察权寻租空间。切实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加强纪检监察、控告、案件管理和业务部门监督信息交流和工作交流,形成内部监督合力。二是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落实和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诉权救济机制,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提供畅通的救济渠道。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责任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明确检察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三是深化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组织开展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总结验收,研究提出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施意见,科学设置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形成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办案组织结构、责任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职权配置、司法办案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业绩评价机制、奖励惩戒工作办法、素能培训制度。四是建立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健全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制度。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健全检察人员合法权益因履行职务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建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五是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贯彻从严治检方针,做到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让那些想利用检察权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的极少数检察人员断了念头、搞了腐败的人付出代价。组织对“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分析,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并抓住典型案件进行督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地。

  最高检积极推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随着《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印发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在谈到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时,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说,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3月7日,最高检、司法部将该《方案》印发实施。自此,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中央全面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时强调,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引入外部监督力量,改变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健全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是对司法权力制约机制的重大改革和完善。自2003年8月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经过先期试点、扩大试点等阶段,对于规范检察权运行、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增强检察公信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随着这项制度的深入实施和国家相关法律的修改,其中的一些问题逐渐凸显。比如,选任管理方式不够科学,监督范围需要拓展,监督评议案程序不完善,监督效力偏弱等。实践中的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予以解决。此次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着眼于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外部监督制约,进一步明确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知情权保障、加快立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任务。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是影响这项制度成效的关键,也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在扩大试点阶段,检察机关先后通过在同一地市异地使用人民监督员、上一级检察院或多家单位联合组成的“选任委员会”选任等多种方式,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进行改革探索。此次深化改革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提高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还明确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自荐方式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并规定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超过总数的50%。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在原有监督情形的基础上,此次改革又进一步拓宽了监督范围。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精神和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重点的新要求,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等四种情形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复议程序的设置也是这次改革的一大亮点。为解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效力偏弱、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程序等问题,明确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如果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的,还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复议一次。

  为便于人民监督员更好地发现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此次改革还提出要建立三项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一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供人民监督员查阅;二是明确告知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人、申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近亲属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由人民监督员根据反映及时启动监督程序;三是人民监督员有权参与职务犯罪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丰富监督形式。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最高检、司法部将按照《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各地做法,对2010年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进行修订,研究制定《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中央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要求,从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入手,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队伍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说,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检察事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机制,提高准入条件,保证人员素质;健全遴选制度,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检察官;完善管理制度,扎实推进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不断提高,有力保障了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也清醒认识到,制约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些制度性机制性障碍仍然存在,比如: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将检察官定位于普通公务员,实行与一般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难以充分体现职业特点;没有区分不同层级检察院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上级检察院有些检察官因为年龄较轻、经验不足、对社情民意缺乏足够了解、司法能力不强,导致难以有效指导下级院的执法办案,无法保证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告诉记者,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总体部署,最高检坚持把“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来抓,下一步将重点从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一是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关。建立健全检察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针对职业特点和岗位需求,对职前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对培训内容、方式、期限等提出统一要求,明确标准,保证检察人员的基本素质。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检察人员的规范便捷机制,以建立检察人员单独招录制度为核心,科学设定招录条件,规范招录程序,重点解决基层、边远艰苦地区专业人才引进难、招录难等问题。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检察官制度,扩大检察官选拔范围,吸引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二是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充分体现检察人员职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科学确定各类人员员额比例;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解决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建立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体现检察官职业性质和特点;建立检察辅助人员的职务序列设置,畅通职业发展通道;建立检察官单独薪酬制度,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提升职业尊荣感,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三是建立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提高司法能力。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不再直接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检察官,初任检察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统一分配,一律在基层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除可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学者外,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经过一定任职年限的优秀检察官中遴选。明确逐级遴选资格条件,确保政治过硬、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法律人才成为检察官任职人选。建立完善检察官遴选的规范程序,坚持党管干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选任。

资讯标签:体制改革 检察 司法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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