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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