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甄某某自因“椎体L1压缩骨折术后1年”入住山东济南某省级医院,行内固定取出术,术后返回病房时意识突然丧失,经抢救一直处于植物状态。此案经过济南历下法院一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决被告山东济南某省级医院赔偿原告甄某某各项赔偿共计103万余元。
该案进行了相关司法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术后麻醉管理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最终致使其长期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达到一级伤残,认定被告的过失参与度应为70%。在赔偿数额上,法院酌定按2012年度山东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837元标准支付原告1人的护理费,时间酌情支持16年。此外还有精神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记者余东明通讯员刘科王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