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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羁押1172天取保后提出国家赔偿 获赔33万

先是被判死缓,后被发回重审,羁押1172天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被取保候审之后,姜某向一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索赔40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最终决定赔偿姜某33万余元。

  法制晚报讯 先是被判死缓,后被发回重审,羁押1172天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被取保候审之后,姜某向一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索赔400余万元。记者上午获悉,一中院最终决定赔偿姜某33万余元。

58岁的姜某称,他和刘女士结婚后不仅有住房,还开了一家美容美发店。

2009年1月18日,刘女士失踪,警方以故意杀人为由将其刑拘。此前,姜某曾多次向警方请求保护其共有财产。

2010年,一中院作出判决后他当庭上诉。

2011年9月1日,市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姜某称,虽然最终判决宣告其无罪,但对其共同财产没有依法予以保护,导致其共同财产被刘女士的弟弟刘某侵占,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恢复相关名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等共计40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14日,姜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10年8月6日被公诉,2010年11月5日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姜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姜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011年9月1日,市高院以原审刑事部分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2012年9月28日,一中院认定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姜某无罪。随后,市一分检提出抗诉,姜某也提起上诉。2013年12月5日,市高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一分检的抗诉和姜某上诉,维持原判。

一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原一审有罪判决系本院作出,该判决侵犯了姜某的人身权,故应由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中院于2014年作出赔偿决定,向姜某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3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姜某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记者洪雪)

资讯标签:国家赔偿 男子

 责任编辑: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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