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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多年没有社保 法律帮她讨回公道

  2002年3月,女青年小王经人介绍进入大同某高校从事实验管理工作。学校2008年以后才开始与我们签劳动合同,也只签了两次,期限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08年之前

  2002年3月,女青年小王经人介绍进入大同某高校从事实验管理工作。“学校2008年以后才开始与我们签劳动合同,也只签了两次,期限分别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08年之前一直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每个月的工资连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即使是工作到现在,我每个月的工资也只有1100元,补助什么的都没有。”12月1日,小王这样对记者说。
  2010年1月,该高校给小王开设了社会保险账户,却只是个空账户,至今未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咨询过律师之后,小王觉得自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于是,向大同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今年5月,大同市劳动仲裁委下达裁决:大同某高校为小王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2002年3月至2015年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金,双方各自承担应缴纳部分;支付小王工资差额部分24690元……
  该高校不服裁决,向大同市南郊区法院提起诉讼。
  9月27日,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的时候,旁听席上坐的都是在校方工作并与小王有相同遭遇的人,他们都在观望这个案子的进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当今在很多企业都存在,甚至是一些大型知名企业。现在根本没有临时工这种说法,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应当提高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王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
  11月2日,小王拿到了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下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依旧要求该高校为小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并支付小王的差额部分。
  小王用法律捍卫了自己的尊严。虽然校方对劳动仲裁结果和法院的一审判决均不服,但小王的心里是踏实的,“通过近1年的诉讼,我对《劳动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无论案子走到哪一步,校方再辩解也说不过去。我对维权充满信心。”昨日,小王这样说。(注:本案为山西向吉律师事务所承办众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经典案例之一。)(记者 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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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荆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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