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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诉制度改革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问题,时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戴长林认为,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现和解决的事实证据问题,最终要在审判阶段兜底解决,法院一旦受理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往往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勉强下判,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极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如果依法放人,又难以承受放纵罪犯的质疑等巨大压力。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控辩争议的基础。法庭审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进行,靠证据“说话”,以事实服人。

    排除非法证据

    实践表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要更加重视审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更加严格落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要求。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要严格规范证据合法性审查、调查程序,建立健全程序性裁判规则,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戴长林认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关键是在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为便于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有必要规范证据的认定规则。

    《意见》规范了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要求人民法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细化有关证据采信规则,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戴长林说:“聂树斌案,是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案例。我们讲的证据,不仅仅要求内容真实可靠,而且要求取证过程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强迫其证明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方式取的证,尽管是真实的,如果确定是非法取证也不能采信,为的就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

    据介绍,《意见》要求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意见》进一步细化有关证据的采信规则,包括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规则、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的排除规则。这些证据规则能够为侦查取证提供必要的指引,避免忽视或者遗漏关键证据,减少证据瑕疵。

    坚持疑罪从无

    为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意见要求,切实改变只强调惩治犯罪而忽视保障人权的观念和做法,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戴长林说,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对于审判活动受到不当干扰等情形,应当依照中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为此,《意见》明确,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戴长林说:“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疑罪的标准,将来最高法将认真研究,具体什么情况、达到什么程度属于疑罪,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统一定罪事实的证据标准,有必要探索运用大数据对量大、面广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进行集中攻关,形成操作性强的、可数据化的统一标准,减少事实证据问题的认识分歧。”

    推进速裁程序

    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一律适用标准化的普通程序审理。戴长林说,要以提高庭审质效为着眼点,严格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将更多司法资源用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速裁程序是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改革和诉讼程序创新。前期试点证明,速裁程序符合司法实践需求,很有必要,成效明显,对于节约司法资源、优化诉讼程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法院要进一步推进速裁程序改革,逐步扩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完善速裁程序运行机制,探索实行快速审理和简便裁判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探索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

    戴长林说,对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法庭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确认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应当落实从宽处罚的法律制度。

    为落实集中审理原则,法庭应当尽可能当庭作出裁判,避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久拖不决。《意见》要求,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法制网北京2月21日讯

资讯标签:制度

 责任编辑: 张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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